宜兴影视作品版权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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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影视作品版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无锡嘉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7 08:43:22

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对于版权登记是否可以禁止许可,下面就由为各仔细讲解一下有关版权登记的问题!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

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版权,又被称为著作权,是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出版或作更改。那么版权登记费用如何收取?

1、软件无锡版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100元/次。

3、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

4、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

5、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

6、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7、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

8、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

9、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

10、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11、查询费:

(一)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1、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

2、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3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3、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

最近五年信息:每题2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25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二)纸介质查询费

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次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著作权侵权在取证前,需要做哪些准备?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多发生在网络上,很多都是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站上被随意传播使用。对于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在取证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呢?小编为大家支支招!

1、提高对取证的重视度在法庭上,讲究的是证据,若取证出现瑕疵,将很有可能导致取证的证据被否定,原告将面临败诉风险。提高对取证的重视就是要严格遵循取证的要求,特别是证明关键点的步骤,一定不能省略,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殊不知,很可能最后就是因为这少的一步或多的一步,导致整个证明目的不能实现。实践中,取证多由律师助理完成,所以作为律师助理更加要在思想层面提高重视,律师对助理做的取证一定要及时查看,及时排除可能的取证瑕疵。

2、硬件、软件准备取证计算机需要使用正版电脑操作系统,不要使用盗版系统,盗版系统会有杀毒系统的报毒,存在瑕疵。

取证的电脑尽量不要安装不相关的软件、不要存储无用的文件,提高杀毒软件的杀毒速度,也避免杀毒软件误报误杀。在正式取证之前,先用杀毒软件对电脑进行一次全面杀毒和清理。

取证之前应制定取证方案,检查目标网站是否正常打开、信息显示是否正常、确认是否需要下载、登陆、短信验证码等操作,保证取证顺利进行。一旦发现需要注册登陆,最好是在取证时新注册,把注册的过程也体现在屏幕录像,不要使用前期排查时已经注册的账号直接登陆。

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那么什么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著作权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行政违法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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