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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版权办理过程
作者:无锡嘉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1 08:01:07
软件版权盗版侵权的方式有哪些?
版权的盗版侵权行为相对于商标、专利来说更为普遍、猖獗。因为有些版权是有实质载体的,例如光盘。有些是因为如今网络的发达,造成的侵权多种多样。那么软件版权盗版侵权的形式有几种?让小编来告诉你。
一、软件版权盗版侵权方式
1、硬盘预装盗版制造商、系统集成商或计算机供应商为客户预安装操作系统或某些应用程序,通常称为软件预安装。预装软件未经授权,未经正常途径取得,或者自行复制,构成非法预装软件。
2、网络侵权盗版我们经常发现一些网站提供免费或付费的软件下载。如果这些软件没有合法授权,下载这些软件是非法的。这种非法上传和下载行为构成网络侵权盗版。
3、街头出售盗版光盘这是最常见的盗版形式。特别是,一些常用的软件被制作成一张供行人使用的大光盘。这张碟片粗糙,容易辨认。经常存在安全隐患,危害明显。
4、最终用户盗版这是业界公认的组产业发展带来损失最大的盗版形式。简单地说,就是最终用户特别是企业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许可范围使用软件。例如:用户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就意味着允许用户在一台电脑上使用该软件。如果该用户在两台或两台
软件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有哪些?软件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软件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无锡版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我们在进行软件无锡版权登记的时候,都需要选择”发表状态“。那么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申请的发表状态?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未发表?软件著作权的未发表和已发表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结合申请案例给软件著作权申请人进行详细的解答。什么是软件著作权申请的发表状态软件著作权申请的发表状态就是表示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的时候,该软件是否已经发表。发表状态包括未发表和已发表。如果是已发表的软件,则需要填写首次发表日期和首次发表地点。如果该软件有以下任一情形时,则表示该软件已发表:1)销售、赠送和向他人提供复制件;2)网上发布;3)产品发布;4)为销售目的的展示等。
没有以上任一情形时,则表示在软著申请时,该软件未发表。软件著作权的未发表和已发表有什么区别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会显示首次发表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显示”未发表“则表示该软件在登记的时候还没有发表。软件著作权的未发表和已发表主要有以下区别:
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2)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如果软件已发表则保护期限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一直没有发表,则截止于软件开发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很显然,软件发表可以获得更长的保护期限;
3)对于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未发表和已发表的保护期限都是一样的,都是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何修改软件著作权的发表状态对于已经登记为”未发表“的软件,在登记完成后销售给客户了,这个时候是否可以修改软件著作权的发表状态呢?答案是肯定的,这个属于的软件著作权后续申请服务内容。
为软著申请人提供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登记服务,只要提供相应软件的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首次发表地点就可以完成发表状态的变更。
著作权侵犯_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形式
现实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例经常发生,但是有些时候侵权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很多人就有疑问,怎样算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形式有哪些?小编马上为您解答。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判断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侵害除去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著作权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绝对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当其受到侵害时,除依一般规定请求回复原状及损害赔偿外,并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及侵害防止请求权。原则上,著作权受到侵害者为作者本人,但著作权内容包括多种权利,又可分别做一部分让与,故一部受让人可在其受让范围内主张权利。其他无名、或用别名的作品的发行人,为了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及名誉回复、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等救济的行使。而合作作品的各著作人或各著作权人,虽然未经其他著作人或著作权人的同意,但为了共同的利益,也可以行使该权利。
至于著作人身权受侵害,作者尚生存时(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仅可由作者本人享有),应由作者自行救济。作者死亡时,其遗嘱中除作者以遗嘱特别指定外,由其近亲属为其主张。侵害防止请求权的行使,以存在侵害的危险时为条件,因为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过渡扩张则有造成滥用的危险,故应做较严格的解释。以过去曾有反复的侵害行为、现在在客观上又处于危险的状态、有受侵害的可能、以及依侵害准备行为的程度为判断标准。而主观上则与侵害除去请求权的行使相同,不以侵害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除侵害除去、防止请求权外,著作权人、出版人或邻接权人,还可以请求毁弃构成侵害行为的物品,因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门供应侵害行为的机械、器具或请求采取除去侵害行为或为防止侵害行为所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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