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影视作品著作权代理如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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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区影视作品著作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无锡嘉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1 08:15:51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3种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什么是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2020著作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版权是一些地域的叫法,它也是著作权。针对版权的申请办理是归属于备案规章制度的,备案后才可以合理得到维护法律效力。那麼,个人版权有效期是多长时间呢?版权又有什么法律法规?我敢确信一定会对于此事造成深厚的兴趣爱好。今日的网编就陪你深入分析关于此的难题。下边,可以看详解。

一、个人版权有效期是多长时间1、作者为中国公民的限期保护期为作者此生及身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身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假如是协作作品,截至于最终身亡的作者身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作者为法定代表人和别的机构的限期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初次发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写作进行后50年之内未发布的,著作权法已不维护。3、独特作品的限期影片作品和以相近拍摄影片的方式写作的作品及拍摄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初次发布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写作进行后50年之内未发布的,著作权法已不维护。4、作者真实身份模糊不清作者真实身份模糊不清的作品,因其所有权和得到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初次发布后50年。这儿的作者“真实身份模糊不清”,并指作品故以假名、化姓、笔名或是未落款发布,难以确定作者明确真实身份的状况。当在50年之内明确了作者,则其著作权的保护期按上述之要求。

二、个人版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世界各国一般依据其该国经济发展及文化发展趋势的状况明确。从著作权法律的历史时间看来,一般初期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期较短,20新世纪后的保护期较长;发达国家保护期较短,资本主义国家保护期较长;一般的文学类、造型艺术和科学研究作品保护期较长,拍摄、好用工艺美术作品、同步录音录像作品和影片作品的保护期较短。依据《伯尔尼公约》的第7条的要求,各条例理事国对一般作品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此生以及人死之后50年;对影片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公布于众后的50年或是作品进行后的50年;对拍摄作品和好用工艺品的保护期不少于作品进行后的25年。欧盟国家的著作权法和英国版权法要求的著作权保护期限现为作者此生以及人死之后70年。因为经典著作人身权和经典著作财产权利的特性不一样,世界各国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对经典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的要求也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大部分大陆法系國家注重维护作者的人身权,因此要求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是无限定的、永久性的;英美法系國家和极少数大陆法系國家要求经典著作人身权的维护也是有限期的,或者是为增加至作者身亡后一段时间或与著作权财产权利保护期同样。在我国著作权法对经典著作人身权和经典著作财产权利的保护期各自多方面要求。依据著作权法第20条要求,作者的著作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不受到限制。

即这三项支配权永久性受法律法规维护。作者的发表权因为与作者履行经典著作财产权利紧密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依据著作权法第21条要求,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同样,为作者终身以及身亡后的50年。这也是著作权做为专利权具备时间性这一法律法规特点的反映。著作权保护期是著作权规章制度的关键內容。著作权法律规章制度一方面要维护著作权人特别是在是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激励作品的写作;另一方面要考虑广大群众的精神实质要求。因而,从法律法规上立即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均衡2个层面的规定是十分必需的,这也是著作权规章制度创建的立足点

美术作品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美术作品,也就是油画、国画、水彩画等供人欣赏的艺术作品;另一类是实用美术作品,比如陶艺这类,将美术创作与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物体相结合的作品。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范围主要在服装设计、陶艺图案、手机壳设计、手绘创作、商标图文等。

进行美术作品版权登记,首先作品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作品必须有特定内容,其二是作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客观表现形式,内容需要是实质性的构成要素。美术作品是线条、色彩这类方式构成的平面或立体的具有创造性的艺术作品,在创作思想或情感方面比较难说明,所以在美术作品版权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材料也就比较多。美术作品版权登记需要提供是材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自愿登记申请书;

3、作品说明书(这一部分主要说明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内容、思想、情感等);

4、美术作品原件及复印件。因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认定主要在于创作过程和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所以在作品说明书中,建议尽量详细的说明创作过程,美术作品的局部、整体采用的表现形式和思想情感意义。

美术作品相关的出版社对版权问题都比较重视,通常情况下都会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后才使用该作品,但是依然有很多的美术作品侵权案,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取得的授权不够完整。如果获得的授权不够完整,在案件中,法院还是会判处出版社侵权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涉及到美术作品的不止是出版社,但是因为美术作品在版权方面的特殊性,许多企业或组织都会使用到,权利人和被授权单位,了解美术作品的授权范围都是极为重要的。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后,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划分。

版权的前四项是权利人的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后十三项主要是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等),前面4项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后面13项财产权是可以获得报酬转让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品公开、署名方面,都需要尊重权利人的意愿,并且不能对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

明确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形式范围。很多美术作品都有创作委托人。作品的著作权是作者所有,但是委托方享有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所以美术作品,一定要对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才能在后期的实际使用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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