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软件版权包含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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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软件版权包含的类型

作者:无锡嘉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9 08:02:25

无论是创作者还是开发者都要了解下著作权办理流程,无论是学术创作还是文学创作等作为创作者都要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才能拥有作为作者的权益,而且还有很多创作者会咨询著作权加急的流程,正是因为很多人都会登记著作权,所以今天就来说说登机前需要了解的知识。

第一,首先要想顺利完成作品著作权的等级就要确定作品的定义,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作品指的是文学和艺术以及科学领域的作品,而且要满足三个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以及合法性,其中独创性要求必须是作者独自创作的,而可复制性指的是可以通过印刷或者复印等手段传播,而合法性指的是内容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在申请作品著作权的时候也有一些作品是不能申请的,比如按照法律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就不能申请著作权,还有就是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以及类似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也是不能申请的,还有就是时事新闻以及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第三,有的时候申请作品著作权失败并不是因为作品的问题,而是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申请作品著作权的申请人必须是作品的创作者或者法人或者组织,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其他著作权人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也可以申请。刚才提到的三点就是作品著作权登记时必须要注意的基本点,而且还要注意的就是从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开始三十个工作日内要办完整个著作权的申请才行,还有的情况需要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是接到补正通知书之后的两个月内把相关材料递交上去就可以。

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有何相同点呢?世界版权公约是继伯尔尼公约后又一个性的著作权公约。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两个版权公约还是比较陌生的,不过二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相同点的,下面就和大家说下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有什么相同点呢?两个公约的共同处有:

1.国民待遇原则。在《伯尔尼公约》第三条和《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条都对这个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两个公约的最大共同点是,在解释什么是国民待遇时,两个公约的条文完全相同。但是,在具体运用这条原则时,伯尔尼公约是有条件的,世界版权公约则是无条件的。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所谓最低限度保护原则,是指版权公约缔约国的国内法规定的对有关外国作品的保护水平,不得低于公约规定的标准。两个公约在保护对象、范围、期限和作者的权利等方面,都规定了一些版权公约缔约国能以接受的标准。比如,作品的保护期限,伯尔尼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50年内”;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护期为“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25年。”这样,各缔约国对公约保护范围内的作品的保护期限,就只能是等于或者大于公约规定的期限,而不得少于两个公约各自规定的期限。

3.独立保护原则。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各缔约国在遵守各有关公约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本国版权法的保护对象、范围、期限、作者的专有权利及其限制、侵权行为及其补救办法等。比如,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被要求给以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才能决定保护范围以及为保护作者的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各缔约国根据其国内法可以对作者经济利益的各种基本权利,其中有准许以任何方式复制、公演及广播等专有权利做出符合本公约精神和内容的例外规定;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也应该由该作品要求给予版权保护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来规定。

4.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就两个公约而言,无论是伯尔尼公约,还是世界版权公约,都在公约中订立了一些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优惠”的条款,比如,允许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在其他缔约国作品出版后三年或者一年内,向本国申请复制、翻译其他缔约国作者颁发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权发放翻译权非独占性的强制许可证等等。但是,另一方面又对强制许可证的申请者规定了种种限制和复杂的手续,同时还规定使用此项许可证者必须以“可兑换的货币”支付版税。当然,这些微不足道的“优惠”待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对此规定并不满意。

版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几项权利是不受保护期限制的,但版权的其它权利,如果权利主体的不同,具体的保护期也是不同的。根据权利主体一般把版权作品分为公民作品和职务作品,无锡版权登记个人有效期多少年是和公民作品保护期限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二十条表示,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另外,在第二十一条,对公民作品、职务作品和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单独进行了说明。公民作品保护期是多少年,版权登记个人有效期就是多少年。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综上,版权登记个人有效期就是其作者终身及死亡后的50年;合作作品的保护期是截止最后一位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职务作品是作品创作完成或发表后的50年。

仅注册商标不登记版权的法律缺陷:

(1)仅拥有商标权无法证明原始权利的归属(是不是窃取他人作品去注册的商标?)

(2)一旦别人将其商标登记版权,会导致商标无效

(3)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版权是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

(4)方便维权时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

(5)不登记版权,无法保证商标权利的稳定

(6)商标注册就如盖一座房子,虽拥有居住权,但无法确认是否违章建筑,无锡版权登记就相当于房屋的权属证明,能证明建筑的合法性。只登记版权,不注册商标的法律缺陷:

(1)版权登记的图形商标,商标局不会主动监测该图形是否已经登记为版权,只有当版权人提起异议或撤销时才会根据版权人的要求驳回或撤销该注册申请。

(2)提起异议或撤销花费的费用较高,经济上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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